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593號
TCDV,114,補,2593,2025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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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59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被 告 陳昱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70元,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
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
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
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8萬71
24元(包含本金15萬5415元、截至民國114年7月29日止之利
息3萬1709元),及其中15萬5415元自114年7月3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因此,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之
計算,除本金及已產生之利息18萬7124元外,尚應加計本金
部分自114年7月30日起至聲請支付命令之前1日即114年9月3
日止所生之利息2299元(詳如附表所示),合計18萬9423元
(計算式:187124+2299=18942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0
元。經扣除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500元後,尚應補
繳2170元(計算式:0000-000=217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孫立文
附表(單位:新臺幣)
本金15萬5,415元 利息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該期間之利息(元以下4捨5入) 114年7月30日起至114年9月3日止 15% 2,2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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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