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591號
TCDV,114,補,2591,2025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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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59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曼蘋發支付命令
(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489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主張
原告積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至114年9月4日止未受償之利
息新臺幣(下同)587元、187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本件請
求被告給付718,68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等語(司促卷第3至
5頁)。原告之請求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9月4日之部分已可
得特定,而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18,684元(
計算式:169,488+546,738+587+1871=718,684),應繳裁判費9,
5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06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宇萱
附表:
編號 本金(新臺幣) 利息 1 169,488元 自114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19計算 2 546,738元 自114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19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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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