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588號
TCDV,114,補,2588,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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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588號
原 告 江振宏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蕙蓮、廖芷誼、
廖焌凱、廖翊佑(均為廖耕毅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14
年度司促字第2197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8,500,000元,應繳裁判費100,95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00,45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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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