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576號
原 告 陳秀雲
訴訟代理人 陳鎮律師
劉信賢律師
被 告 林○○(即臺中市○區○○街0號房屋所有權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7,980元(如起訴狀
所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
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