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571號
TCDV,114,補,2571,2025101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571號
原 告 李泓霏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美倫珠寶有限公司、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20,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冠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崑煜

1/1頁


參考資料
香港美倫珠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