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562號
原 告 賴淑英
訴訟代理人 聶瑞瑩律師
高肇成律師
被 告 鍾翔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
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
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68萬9700元,及自民
國114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依前
揭說明,應併算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10月1日止之利息,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71萬2544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
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萬33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善應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 (請求金額268萬9700元) 1 利息 268萬9700元 114年8月1日 114年10月1日 (62/365) 5% 2萬2844.03元 小計 2萬2844.03元 合計 271萬254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