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524號
TCDV,114,補,2524,2025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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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524號
原 告 王宇綺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周佳慧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孟涵美學家有限公司謝宗憲間請求損
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
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
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
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不真正連帶債務
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
,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
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條
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
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
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㈠被告林孟涵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1,672,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美學家有限公
司、謝宗憲應連帶給付原告1,672,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
被告美學家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167,200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㈣第一、二項任一被告已為給付,就其給付範圍內,他被
告免給付之義務。前揭聲明第㈠、㈡項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
且其訴訟標的金額相同,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1,839,200元(計算式:1,672,000元+167,200元=1,839,2
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028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瑾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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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學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