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500號
TCDV,114,補,2500,2025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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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500號
原 告 蔡麗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映璇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114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
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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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