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476號
TCDV,114,補,2476,2025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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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76號
原 告 張文壹
張素真
張素秋
張素蕙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申惟中律師
施志遠律師
謝昀潔律師
被 告 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李柏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
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
明文,反之,若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前所生之孳息、損害
賠償、違約金或費用等,則應併算其價額。次按以一訴主張
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
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
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預備之訴,乃
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
起之訴訟,自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其訴訟標
的價額即應以其中最高者定之。
二、經查,本件屬客觀預備合併之訴,原告先位聲明:㈠、被告
李柏卲(下稱李柏卲)應給付原告張文壹(下稱張文壹)新
臺幣(下同)79,900,000元及法定遲利息(詳如附表一所載)
。㈡、被告李柏卲應分別給付原告張素真(下稱張素真)、
張素秋(下稱張素秋)及張素蕙(下稱張素蕙)各18,700,0
00及法定遲延利息(詳如附表二所載)。備位聲明:㈠、被
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應給付原告張文
壹115,053,91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
區重劃會應分別給付原告張素真張素秋張素蕙各26,9
27,512元及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先位聲明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12,
431,702元(計算式:124,847,074元+【29,194,876×3】=212
,431,702,詳細計算方式分別如附表一、二所載,元以下四
五入),本件備位聲明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95,836,450
元(計算式:115,053,914+【26,927,512×3】=195,836,450)
,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12,431,702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776,288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附表一: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7,990萬元 1 利息 599萬2,500元 102年12月12日 114年9月23日 5% 353萬649.66元 2 利息 4,805萬7,500元 102年12月24日 114年9月23日 5% 2,823萬5,427.05元 3 利息 587萬5,000元 103年1月9日 114年9月23日 5% 343萬8,886.99元 4 利息 587萬5,000元 103年3月6日 114年9月23日 5% 339萬3,818.49元 5 利息 646萬2,500元 103年4月9日 114年9月23日 5% 370萬3,101.03元 6 利息 199萬7,500元 107年9月12日 114年9月23日 5% 70萬2,408.56元 7 利息 193萬8,750元 107年9月14日 114年9月23日 5% 68萬1,218.32元 8 利息 193萬8,750元 107年9月17日 114年9月23日 5% 68萬421.58元 9 利息 176萬2,500元 108年2月19日 114年9月23日 5% 58萬1,142.12元 小計 4,494萬7,073.8元 合計 1億2,484萬7,074元

附表二: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1,870萬元 1 利息 140萬2,500元 102年12月12日 114年9月23日 5% 82萬6,322.26元 2 利息 1,124萬7,500元 103年1月9日 114年9月23日 5% 658萬3,639.38元 3 利息 137萬5,000元 103年1月9日 114年9月23日 5% 80萬4,845.89元 4 利息 137萬5,000元 103年3月6日 114年9月23日 5% 79萬4,297.95元 5 利息 151萬2,500元 103年4月9日 114年9月23日 5% 86萬6,683.22元 6 利息 46萬7,500元 107年9月12日 114年9月23日 5% 16萬4,393.49元 7 利息 45萬3,750元 107年9月14日 114年9月23日 5% 15萬9,434.08元 8 利息 45萬3,750元 107年9月17日 114年9月23日 5% 15萬9,247.6元 9 利息 41萬2,500元 108年2月19日 114年9月23日 5% 13萬6,011.99元 小計 1,049萬4,875.86元 合計 2,919萬4,8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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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