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467號
TCDV,114,補,2467,2025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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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67號
原 告 林秀娟

訴訟代理人 賴柔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建宏邱春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5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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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