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465號
TCDV,114,補,2465,2025100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65號
原 告 朱光嵎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王雲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瑋倫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1,29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