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463號
TCDV,114,補,2463,2025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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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63號
原 告 鐘珀采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臻妮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5萬元,是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8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雷鈞崴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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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