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451號
TCDV,114,補,2451,2025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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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51號
原 告 賴淑茹
上列原告曾聲請對被告賴明耀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
第2236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人民
幣60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人民幣60萬元
,又按起訴時即114年8月11日臺灣銀行牌告人民幣即期賣出匯率
4.188元換算折合為新臺幣(下同)251萬2800元(計算式:600,
000×4.188=2,512,800)。準此,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51萬2800
元,應繳裁判費3萬984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萬4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雷鈞崴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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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