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422號
TCDV,114,補,2422,2025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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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2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張郅隆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4
年度司促字第2164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
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86萬8,863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裁判費11,51
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1,01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冠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崑煜
附表:(新臺幣/民國)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86萬7,869元) 1 利息 84萬5,795元 114年8月1日 114年8月4日 (4/365) 10.72% 993.64元 小計 993.64元 合計 86萬8,8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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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