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70號
原 告 張永龍
訴訟代理人 黃珮茹律師
被 告 呂尚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依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吳韻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