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69號
原 告 郭迎昕
訴訟代理人 廖啓彣律師
被 告 張哲瑋
郭群峯
郭雲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
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為:「㈠原告與被告張哲瑋共有附表一
所示之不動產(下稱840建號建物)應予變賣分割,所得價金
依附表四所示之權利範圍比例分配。㈡原告與被告張哲瑋、
郭群峯、郭雲英共有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下稱中興段575-1
、575-4地號土地)應予變賣分割,所得價金依附表四所示之
權利範圍比例分配。㈢原告與被告張哲瑋共有附表三所示之
不動產(下稱科博段1065、1081建號建物、406地號土地)應
予變賣分割,所得價金依附表四所示之權利範圍比例分配。
」等語。是本件分割共有物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517,485元【計算式:(840建號建物之課稅現值4
98,400元×原告權利範圍1/2)+(中興段575-1地號土地之公告
土地現值85,233元/㎡×36㎡×原告權利範圍189/1000)+(中興段
575-4地號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85,076元/㎡×50㎡×原告權利範
圍189/1000)+(科博段1065建號建物之課稅現值767,500元×
原告權利範圍1/2)+(科博段1081建號建物之課稅現值770,80
0元×原告權利範圍5/230)+(科博段406地號土地之公告土地
現值108,067元/㎡×963.59㎡×原告權利範圍1425/100000=3,51
7,48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684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瑾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附表一:
編號 不動產及坐落土地 權利範圍 登記原因 登記日期 1 臺中市○區○○段000○號建物 1/1 遺贈 113年3月29日
附表二:
編號 不動產及坐落土地 權利範圍 登記原因 登記日期 1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688/1000 遺贈 113年3月29日 2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688/1000 遺贈 113年3月29日
附表三:
編號 不動產及坐落土地 權利範圍 登記原因 登記日期 備註 1 臺中市○區○○段0000○號建物 1/1 遺贈 113年3月29日 2 臺中市○區○○段0000○號建物 10/230 遺贈 113年3月29日 共有停車空間 3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850/100000 遺贈 113年3月29日
附表四:
編號 不動產及坐落土地 兩造權利範圍 郭迎昕 張哲瑋 郭群峯 郭雲英 1 臺中市○區○○段000○號建物 1/2 1/2 -- -- 2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189/1000 189/1000 155/1000 155/1000 3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189/1000 189/1000 155/1000 155/1000 4 臺中市○區○○段0000○號建物 1/2 1/2 -- -- 5 臺中市○區○○段0000○號建物 1/2 1/2 -- -- 6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2 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