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365號
TCDV,114,補,2365,2025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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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65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

訴訟代理人 簡毓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湘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1,0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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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