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05號
原 告 謝芳耕
謝耀元
謝崇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季倉律師
被 告 董素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9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68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依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吳韻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