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281號
原 告 歐柏慶
送達地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被 告 劉中邦
送達地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之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8690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萬
53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
應補繳21萬4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依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吳韻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