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280號
TCDV,114,補,2280,2025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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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28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煜瀅
被 告 李盈宏

黃長琍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
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903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
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前所生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
費用等,均應併算其價額。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3萬8
,224元,及如支付命令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即
其中124萬7,979元自民國114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2.22%計算之利息,及自114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按原利率10%、超過6個月按原利率20%計算之
違約金;其中29萬0,245元自114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22%計算之利息,及自114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原利率10%、超過6個月按原利率20%計
算之違約金。而本件乃於114年7月10日起訴,則計算至起訴
前1日即同年7月9日止之利息、違約金合計應為1萬0,009元
(計算式:0000000×2.22%×106/365+0000000×0.222%×74/36
5+290245×2.22%×75/365+290245×0.222%×44/365=10009,元
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4萬8,233元
(計算式:0000000+10009=0000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1萬9,635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萬9,1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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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