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155號
TCDV,114,補,2155,2025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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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55號
原 告 張淑娟

被 告 楊文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80,72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83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附表:
請求項目 計算本金 利息起算日 終止日 (起訴日前一日) 計算 基數 年息 利息總額 項目1 249萬3612元 110年9月18日 114年8月14日 (3+331/365) 5% 48萬7,108.32元 本金及利息總額合計 298萬7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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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