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137號
TCDV,114,補,2137,2025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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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37號
原 告 王若蕎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有下列不合法待補正情事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書狀,
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
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
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
第1項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在民事起訴狀被
告欄位固記載「台中新社戶政台中市○○區○○街0段00○0號
」,然經查詢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並無名稱完全相同之
機關,則「台中新社戶政」全銜暨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
住所或居所為何,均屬不明,是原告民事起訴狀之程式記載
自有欠缺,爰請確認並補正「台中新社戶政」全銜暨其法定
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該機關法定代理人最新相
關登記資料。
二、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
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
2款、第3款定有明文。而所謂訴訟標的,係指為確定私權所
主張或否認之法律關係,欲法院對之加以裁判者而言。而法
律關係,乃法律所定為權利主體之人,對於人或物所生之權
利或義務關係。如為給付之訴,在實體法上須以可以作為請
求權基礎之完全性條文(具備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之法條)
始足當之。又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
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之
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 依據及範圍,是原告提起給付之訴,依上揭起訴必備程式之 規定,所表明訴之聲明(給付內容及範圍)與法院所為之判 決主文,均必須明確、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經查,原 告所提出之民事起訴狀,並未記載具體之「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即請求法院為如何之判決),且事實欄所記載者, 亦未具體表明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為何、及合於該訴訟 標的所由發生之具體「原因事實」,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 。爰請原告以書狀補正本件訴訟標的(即原告請求法院判決 所依據之法律規定,並應具體載明條號及其內容)及其原因



事實(即具體之人、事、時、地、物、行為方式)與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被告為如何之給付內容,若為金錢, 則應表明被告應給付若干之金額)。 
三、再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爰請原告按前項補正後之訴之聲明請求金額或價額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及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之規定,計算並繳納應繳納之裁判費(可至司法院網站民 事裁判費試算表輸入前開訴之聲明請求金額或價額,即得知 第一審裁判費應繳納之數額)。若原告欲請求被告賠償之金 錢為民事起訴狀狀頭「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欄所示之新臺 幣(下同)1000萬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1萬8500元。  
四、另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 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定 有明文。原告於補正上開一、二所示事項後,應提出補正後 民事起訴狀繕本(包含該狀所附之所有證據資料及附件影本 )到院,以供送達被告。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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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