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101號
TCDV,114,補,2101,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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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01號
原 告 彭文君


被 告 華興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宗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萬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0,80
5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
明文。次按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為訴訟標的者,並非對
身分上之權利或親屬關係有所主張,係因財產權而起訴,
倘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
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
加10分之1定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84號裁定意旨參
照)。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立
即終止與廢除民國114年5月17日,假社區中庭所召開「華興
大廈第31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題一、設立頂樓及外牆
公設修繕緊急預備金」之決議:「社區的頂樓平台及住戶
外牆漏水或毀損非人為因素造成,其修繕費用則由受損戶與
管委員共同分攤各出一半費用,納入社區住戶規約」並公告
決議無效與撤銷。上開請求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為訴
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係因
財產權而涉訟,此訴訟標的並無交易價額,且原告如獲勝訴
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並不明確,應認訴訟標的價額不能
核定。依前揭說明,當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新
臺幣(下同)150萬元加10分之1即165萬元定之。準此,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
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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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