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807號
TCDV,114,補,1807,2025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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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07號
原 告 陳文議
訴訟代理人 董佳政律師
被 告 林小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00,00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540
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
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
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
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倘原告主張之
數項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
超出終局標的範圍,依上揭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
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917號裁定意旨參
照)。又確認債權不存在或債權請求權不存在之訴,應以原
告起訴請求否認之債權數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100年8
月25日設定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新
臺幣(下同)1,200,000元(下稱系爭債權)不存在;被告
應將系爭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依前揭說明,原告請求確認
系爭債權不存在,並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訴訟標
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均係為了
回復不動產所有權之圓滿狀態,而未超出終局標的範圍,故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又原告請求確認系
爭債權不存在,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債權額為準;而原告
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係因債權之擔保涉訟,故訴
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除供擔保物之價額少於債權額外,亦應
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即為系爭
債權額,應以系爭債權額定之,核定為1,2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5,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或建物建號 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158.0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778分之122) 2 臺中市○○區○○段000○號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0號4樓建物(面積86.4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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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