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794號
TCDV,114,補,1794,2025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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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94號
原 告 陳木興
送達代收人 林嘉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即陳○○(姓名詳卷)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
件,經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1824
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
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原告之訴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2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9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依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吳韻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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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