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務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773號
TCDV,114,補,1773,202510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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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73號
原 告 李宗女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良岳間確認債務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依原告陳報狀所述兩造間債務真實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5萬元,卻開具面額39萬元本票等語,認原告真意
係請求確認兩造間4萬元債務關係不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暫先核定為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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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