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97號
再審聲請人 呂萬鑫
上列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14年度救字第112號民事確定裁定聲請
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再審聲請人係對於確定裁定聲請
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之規定,應
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
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潘怡學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