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102號
再審聲請人 呂萬鑫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陳祥麟等2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對
於民國114年9月22日本院所為114年度聲再字第30號確定裁定聲
請再審,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