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55號
聲 請 人 陳文周
訴訟代理人 李毅斐律師
相 對 人 有限責任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李福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貳佰參拾伍萬元供擔保後,本院一一四年度司執
字第一三○二○五號返還借款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一四
年度訴字第三三一七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裁判確定或因和解、
撤回起訴而終結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持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7日核發之1
06年度司執字第24856號債權憑證(下稱系爭執行名義),
主張對伊有新臺幣(下同)2,187,321元之本息債權(下稱
系爭債權),對伊名下之保單、不動產房地及其內動產聲請
強制執行,並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執字第130205號事件受理
(下稱系爭執行事件)。然伊並未積欠相對人任何債務,伊
已向本院對相對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請求確認系爭債
權不存在,經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317號事件審理中(下稱
本案訴訟),為確保伊權益,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
規定,請求准聲請人提供相當擔保,於本案訴訟終結前,停
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有提起異議之訴時,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依此規定,只須當事
人提起異議之訴,在該異議之訴確定前,法院如認有必要,
得依職權不命供擔保、或命供擔保,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
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所謂必要情形固由法院依
職權裁量之,然法院依此裁量應就其異議之訴在法律上是否
顯無理由,以及如不停止執行,將來是否難於回復執行前之
狀態及倘予停止執行是否無法防止債務人濫行訴訟以拖延執
行,使債權人之權利無法迅速實現等各情形予以斟酌,資以
平衡兼顧債務人與債權人之利益(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
第544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按債務人就停止執行所供之擔
保,係以擔保債權人因債務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不當,可能
遭受之損害獲得賠償為目的。是此項擔保,其數額應依標的
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所受之損
害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55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相對人執系爭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為
強制執行,經本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強制執行程序尚未
終結,且聲請人已對相對人提起本案訴訟,現由本院審理中
等情,業經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及本案訴訟卷宗查閱屬實
。參諸本案訴訟之證據資料,聲請人所為主張尚非在法律上
顯無理由,且倘系爭執行事件繼續執行,將來聲請人所提本
案訴訟縱獲勝訴判決,聲請人之財產恐已遭執行,而致聲請
人受有難以回復之損害,堪認確有停止系爭執行事件強制執
行程序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停止前開強制執行之程序,於
法尚無不合。本院參酌相對人於系爭執行事件中,聲請強制
執行之債權本金為新臺幣(下同)2,187,321元,加計自91
年4月9日起至聲請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前1日即114年9月2
3日,按年息9%計算之利息4,618,363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
,下同),以及自91年4月9日至同上起訴日前1日即114年9
月23日,按上開利率20%(即年息1.8%)計算之違約金923,6
73元,合計為7,729,357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倘停止
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相對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
之損害,應為上開債權額因無法即時受償所產生按法定利率
年息5%計算之利息損失。本案訴訟屬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
參考司法院所公布之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
、二、三審通常程式審判案件之期限為2年、2年6個月、1年
6個月,則本案訴訟審理期間約需6年,以此推估相對人因延
後受償所受損害約為2,318,807元(計算式:7,729,357元×5
%×6年=2,318,807元)。再考量相關事件移審、分案等程序
上所需之時間等因素,本院認聲請人為相對人因停止執行可
能所受損害供擔保之金額,應以235萬元為適當。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附表:
本金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218萬7,321元 1 利息 218萬7,321元 91年4月9日 114年9月23日 (23+168/365) 9% 461萬8,363.49元 2 違約金 218萬7,321元 91年4月9日 114年9月23日 (23+168/365) 1.8% 92萬3,672.7元 小計 554萬2,036.19元 合計 772萬9,35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