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338號聲 請 人 呂萬鑫 上列聲請人聲請迴避事件,迄未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俊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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