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4年度,326號
TCDV,114,聲,326,2025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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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26號
聲 請 人 王奇威雅筑實業社

相 對 人 雅紘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彥翔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7日所為之
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王奇威即雅茿實業社」之記載
,應更正為「王奇威雅筑實業社」。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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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雅紘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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