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26號
聲 請 人 王奇威即雅筑實業社
相 對 人 雅紘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彥翔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7日所為之
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王奇威即雅茿實業社」之記載
,應更正為「王奇威即雅筑實業社」。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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