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免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職聲免字,114年度,42號
TCDV,114,消債職聲免,42,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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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許以慈即許美卿


代 理 人 賴祺元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莊凱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代 理 人 蘇訓儀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游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代 理 人 劉獻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嵐瑋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經開始清
算並終結清算程序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許以慈即許美卿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
,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2
條定有明文。而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
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
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
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
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
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
限;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
。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一)
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二)故意隱匿、
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
致債權人受有損害。(三)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
四)聲請清算前二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
他投機行為,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
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五)於清算聲請前一
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
致生損害。(六)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
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
或消滅債務。(七)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
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八)故意於財
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
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重大延滯程序。
同條例第133條、134條有明文規定。準此,法院為終止或終
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
條、134條各款所定之情形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外,
法院即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債務人)於民國110年2月23日向本院
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45號裁定自111年3
月8日上午10時開始更生程序後,債務人於112年8月21日所
提更生方案未獲債權人會議可決,且經債權人申報無擔保之
債權合計新臺幣(下同)14,720,132元,已逾1,200萬元,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本院於112
年10月16日以112年度消債清字第66號裁定不予認可,並自1
12年10月16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嗣經本院司法事務
官執行清算,就清算財團295,298元製作分配表,並按各債
權人之債權比例分配予債權人,於114年6月9日以112年度司
執消債清字第63號裁定清算程序終結並確定在案,有本院11
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3號民事裁定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
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45號、112年度消債清字
第66號、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3號案卷核閱無誤。是依
前揭規定及說明,本院應依職權裁定是否免除債務人之債務

三、經查:
 ㈠本院為審酌債務人得否免責,前通知相對人即全體債權人就
本院應否裁定債務人免責乙節陳述意見,相對人即債權人玉
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資產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二資產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滙
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
台灣分公司均具狀表示不同意聲請人免責,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前段所定應不免責之事
由:
 ⒈按法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裁定確定後,依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133條為是否免責裁定之審查時,應以自裁定開
始清算程序時起至裁定免責前之期間,作為認定債務人有無
薪資等固定收入之期間(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
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9號研討意見參照)。故本院依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為免責與否之審查時,應先就債務人
自112年10月16日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起至本件裁定
免責前之期間,計算其固定收入與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固
定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有餘額者,再計算比較普通債權
人之分配總額與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
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以認定是否具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133條前段所定之應不免責事由。
 ⒉債務人自本院112年10月16日裁定開始清算時迄今,均從事臨
時性工作,每月收入約15,000元,未領有任何社會補助,亦
無津貼,每月必要支出以臺中市政府公告的每人每月最低生
活費標準1.2倍計算,不用扶養他人,收入扣除支出沒有剩
餘,如果生活費不足時,其子會補貼生活費等情,業據債務
人於本院司法事務官調查暨本院訊問時陳述明確(見本院11
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3號113年9月12日、114年度消債職聲
免字第42號114年10月12日訊問筆錄),並有債務人之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7
年至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
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保單資料、存摺明細影本在卷可
憑,且有本院依職權調閱債務人108年至111年之財產所得資
料附卷可考。故本件債務人自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起至
本院裁定免責前之期間,雖有固定收入,惟扣除每月必要生
活費用後,已無餘額,堪予認定,此核與消債條例第133條
所定「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
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
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之要件不符,應認債務人並無
消債條例第133條之應予不免責事由。
 ㈡債務人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各款所定之應不免責事
由:
 ⒈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關於清算程序係以免責主義為原則,
不免責為例外,倘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134條各款所定不免責之事由,自應由債權人就債務人有
合於上開各款要件之事實,提出相當之事證以實其說。
 ⒉債權人等雖有具狀表示不同意債務人免責,惟對於債務人是
否具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各款所列之不免責事由
,則均未提出任何具體主張或事證證明。而債務人如何負擔
生活必要費用乙節,已據債務人陳述如前;債務人於裁定開
始清算前2年內,迄至本件裁定免責前,均未有任何入出境
紀錄,有移民署雲端資料查詢-個人在臺年度區間之歷次入
出境錄在卷可憑,本院復查無證據足認債務人上開陳述有何
不實之處,自難僅憑債權人片面臆測之想法即遽認債務人有
隱匿收入、財產,或有何種應不免責之行為。準此,債權人
既均未具體主張或提出任何事證證明債務人有符合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134條各款所列之不免責事由,且本院依卷內
現有資料及依職權調查之結果,查無債務人有該條各款所定
不免責事由之情事,無從認定債務人有該條各款所定之應不
免責事由。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經法院為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復查
無債務人具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前段、第134條各
款所列應不免責之情事,揆諸首揭說明,債務人已符合免責
之要件,本院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至債權人於本件
免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1年內,如發見債務人有虛報債務、
隱匿財產或以不正當方法受免責者,自得另依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39條規定,聲請本院裁定撤銷免責,附此敘明。
五、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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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