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4年度,51號
TCDV,114,消債聲,51,2025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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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5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鄭詩婕
代 理 人 黃浩章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林俊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王楷評
陳視
戴淑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陳怡君
丁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張義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前川龍一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代 理 人 何衣珊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鄭詩婕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
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
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鄭詩婕(下稱債務人)
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現
清算程序業已終止,茲因債務人已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職
聲免字第33號裁定予以免責確定,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
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3號案卷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
是以,債務人既已受免責裁定確定,則其依前揭規定向本院
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江文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1,5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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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