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4年度,49號
TCDV,114,消債聲,49,2025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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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詹益浚

代 理 人 葉玲秀律師(法扶律師)
複代理人 陳靚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詹益浚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
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
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詹益浚(下稱債務人)
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現
清算程序業已終止,茲因債務人已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職
聲免字第34號裁定予以免責確定,爰依法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
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4號案卷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
。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則其據以
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江文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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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