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4年度,548號
TCDV,114,消債更,548,2025102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54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佳蓁
代 理 人 李春輝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林佳蓁自中華民國114年10月20日16時起開始更
生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法院開始更
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伊財產及收
入不足以清償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約新臺幣(下同)
10,167,908元,前曾申請消債條例前置協商,但協商不成立
。伊目前平均每月收入23,600元,扣除生活之必要費用後,
實不足以清償償務,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財產及
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全國財產稅
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0年、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保險單資料、存摺影本
、薪資袋、存款交易明細等為證,顯見其每月收入扣除必要
支出後,已不足清償前揭積欠之債務。是本件聲請人主張其
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 1,200萬元,且已不能清
償,堪認真實。此外,債務人尚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或宣
告破產之情事,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
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
則債務人聲請更生,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 1項。
四、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江文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4年10月20日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俐

1/1頁


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