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4年度,539號
TCDV,114,消債更,539,2025102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539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廖韋程廖國晏


代 理 人 張佳瑋律師(法扶)
相對人(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對人(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廖韋程(即廖國晏)自中華民國 114年10月21日
16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法院開始更生
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伊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約新臺幣(下同)3,364,712元,
前曾申請消債條例前置協商,但協商不成立。伊目前平均每
月收入20,000元,扣除生活之必要費用及扶養費後,實不足
以清償償務,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債權人清冊、戶籍謄本、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註明協商不成立)、存摺影本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2
年、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本院114年度司
消債調字第490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等為證。並有本院114年
度司消債調字第490號聲請調解卷宗可稽。顯見其每月收入
扣除必要支出及扶養費後,已不足清償前揭積欠之債務。是
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
萬元,且已不能清償,堪認真實。此外,債務人尚無經法院
裁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
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
四、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秀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4年10月21日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翊薰

1/1頁


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