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9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謝榮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謝榮男自中華民國114年10月21日16時起開始更
生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法院開始更
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伊財產及收
入不足以清償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約新臺幣(下同)
2,088,352元,前曾聲請消債條例調解不成立。伊目前平均
每月收入約38,000元,扣除生活之必要費用及扶養費後,實
不足以清償償務,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債權人清冊、戶籍謄本、存摺影本、財政部中區國稅
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0年、111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財團法
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薪資明細
表等為證,並有本院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909號聲請消債調
解卷宗可稽,顯見其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及扶養費後,已
不足清償前揭積欠之債務。是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無擔保或無
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已不能清償,堪認真
實。此外,債務人尚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
事,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
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
請更生,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四、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江文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4年10月21日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家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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