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4年度,44號
TCDV,114,消債更,44,2025102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明寬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芬蘭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胡育誌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張崇勤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林明寬自中華民國114年10月20日16時起開始更
生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法院開始更
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其財產及收
入不足以清償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約新臺幣(下同)
5,440,708元,前曾聲請消債條例調解不成立。其目前平均
每月收入約29,000元,扣除生活必要費用及扶養費用後,實
不足以清償債務,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之債權人清冊、財
產收入狀況說明書、戶籍謄本、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財政部中區國
稅局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0年、111年、113年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保險契約資料、銀行交易明
細、薪資條等在卷可證,堪認債務人前開主張屬實。此外,
債務人尚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復查無
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
各款所列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即屬有據,應予
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次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併裁定如主 文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江文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4年10月20日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