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4年度,353號
TCDV,114,消債更,353,2025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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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5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韋竣黃富家黃世旻


代 理 人 李瑞仁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黃韋竣黃富家黃世旻中華民國114年10月2
0日16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法院開始更
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伊財產及收
入不足以清償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約新臺幣(下同)
2,922,424元,前曾聲請消債條例調解不成立。伊目前平均
每月收入22,542元,扣除生活必要費用後,實不足以清償債
務,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
信用報告回覆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
查詢清單、111年、112年、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保單資料、金融機構存
摺交易明細、在職證明書、薪資證明書、戶籍謄本、中華民
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
結果回覆書等為證,並有本院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93號聲
請消債調解卷宗可稽,顯見其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已
不足清償前揭積欠之債務,是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無擔保或無
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已不能清償,堪認真
實。此外,債務人尚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
事,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
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
請更生,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四、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江文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4年10月20日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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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