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救字,114年度,191號
TCDV,114,救,191,2025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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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許慧貞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許麗、與塗翰勻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
(114年度訴字第3203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
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
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
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卻僅提出其為戶長之臺中市東區
中低收入戶證明書,別無其他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顯然未能
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無從
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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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