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176號
抗 告 人 呂萬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祥麟、陳宏益間聲請再審事件,抗告人聲
請訴訟救助,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25日本院114年度救字第1
76號裁定提起抗告。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茲
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吳金玫
法 官 張詩靖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