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救字,114年度,117號
TCDV,114,救,117,2025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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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陳世新(原名陳信介)

陳巧
陳美
陳信安
相 對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088號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
,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
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
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112年度台簡聲字第7
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目前生活困難,經濟能力有限,是聲
請人無資力再支出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
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雖主張其等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然聲請人未
提出可使本院信其等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不足
釋明其等確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信用,致無法籌措款
項以支付本件訴訟費用,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未合
,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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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