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陸許字第3號
聲 請 人 甲OO
相 對 人 乙OO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大陸裁判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大陸地區湖北省棗陽市人民法院(2019)鄂0683民初3773號
民事判決書,應予認可。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原為夫妻,於民國101年5月
14日結婚,嗣因故於108年9月6日經大陸地區湖北省棗陽市
人民法院(2019)鄂0683民初3773號民事判決離婚。因上開
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判決,並未違反臺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
善良風俗,爰聲請裁定認可上開民事判決等語。
二、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判決、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
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依
前開條例第74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認可之民事確定裁判,應
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臺灣地
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與臺灣地區與大陸
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68條分別著有明文。次按在大
陸地區作成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
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
條例第7條訂有明文。而依前開規定推定為真正之文書,其
實質上證據力,由法院或有關主管機關認定;文書內容與待
證事實有關,且屬可信者,有實質上證據力,臺灣地區與大
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亦有規定。
三、經查:
㈠聲請人與相對人於101年5月14日結婚,嗣於108年9月6日經大
陸地區湖北省棗陽市人民法院(2019)鄂0683民初3773號民
事判決離婚,並於000年00月00日生效等事實,業據聲請人
提出戶籍謄本、入出境許可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核驗之大陸地區湖北省棗陽市人民法院(2019)鄂0683民初
3773號民事判決書、生效證明書為憑,並有法務部114年9月
17日法外決字第11406522430號函在卷可稽。依臺灣地區與
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之規定,應推定該大陸地區作
成之文書為真正,堪認聲請人主張為真實。
㈡前開民事判決意旨記載略以:從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實來看,
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近五年,現甲○提起訴訟,要求離婚
,經本院調解,甲○堅持要求離婚,以致雙方調解和好不能
,證明雙方夫妻感情確已完全破裂,無和好之可能。甲○訴
請要求與乙○○離婚合法有理,依法予以準許。二人婚生女丙
OO(丙OO)現尚年幼,出生後一直隨甲○生活,本院認為由
甲○扶養其女有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長。乙○○屬城鎮居民
,其作為丙OO(丙OO)的父親應當按照2019年湖北省城鎮居
民年人均生活消費支出標準支付丙OO(丙OO)的扶養費。甲
○訴請要求乙○○依照每月1,200 元丙OO(丙OO)的扶養費,
符合情理及客觀情況,且未超出法律規定,本院依法予以支
持;扶養費自2019年9月1日支付至丙OO(丙OO)年滿十八歲
時止。因三人分居期間乙○○確已支付丙OO(丙OO)一定的生
活費,故對甲○另要求乙○○支付2014年10月至2019年8月期間
丙OO(丙OO)的扶養費的訴請不予支持。
㈢綜觀前開民事確定判決離婚所舉事由,符合我國民法第1052
條第2項規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且合於我國有關酌
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扶養費等規定之基本
精神,足認該判決認事用法,未違背我國法律有關規定。則
依前開說明,堪認前開民事判決書為真正,且難認有何違背
臺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
聲請,核無不合,應予認可。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萬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