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陸許字,114年度,14號
TCDV,114,家陸許,14,2025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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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陸許字第14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地區民事確定判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一、大陸地區○○省○○市○○區○○○○○0000○○0000○○0000號民事判決
書、大陸地區○○省○○市中級人民法院(0000)蘇03民終0000
號民事判決書,應予認可。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原為夫妻關係,惟因感情破裂,經大陸
地區江蘇省徐州市○○區○○○○○0000○○0000○○0000號民事判決
及○○省○○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蘇03民終0000號民事判決
准許離婚確定,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屬實,爰聲
請裁定認可上開民事確定判決等語。
二、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
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
灣地區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
按依前開條例第74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認可之民事確定裁判
,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臺
灣地區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68條亦定有明文
。再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
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臺灣地區與大陸
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定有明文。而依前開規定推定為真
正之文書,其實質上證據力,由法院或有關主管機關認定;
文書內容與待證事實有關,且屬可信者,有實質上證據力,
灣地區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亦有規定

三、經查:
 ㈠相對人為大陸地區人民,與聲請人原為夫妻關係,兩造之婚
姻關係經大陸地區法院判決離婚、定未成年子女丙○○丁○○
由相對人扶養,聲請人應給付扶養費,並得探望未成年子女
丙○○丁○○,及分配兩造夫妻剩餘財產,且已生效等事實,
業據聲請人提出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區○○○○○0000○○0
000○○0000號民事判決書、○○省○○市中級人民法院(0000)
蘇03民終0000號民事判決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
離婚證明書、公證書等在卷為證,堪認為實。
 ㈡觀諸○○省○○市○○區○○○○○0000○○0000○○0000號民事判決內容略
以:「原、被告雙方相識戀愛時間較長,並共同生育有兩個
女兒,具有較好的感情基礎,雙方本應珍惜這段來之不易的
感情,由於性格差異、生活習慣的不同,雙方產生矛盾,未
能得到有效的處理,致隔閡越來越深。現原告起訴離婚,被
告同意離婚,應視為夫妻關係確已破裂,無可挽回。故對原
告要求離婚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關於子女撫養問題。離
婚後,已滿兩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
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
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子女
由一方直接扶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全部扶養費。……
丙○○丁○○自小跟隨父母上海生活,雙方發生矛盾分居後
,被告將兩個女兒帶回徐州隨被告父母共同生活,經當庭徵
丙○○本人意見,其表示願意跟隨母親共同生活;……。根據
雙方目前的生活狀況,本著有利於未成年子女成長的原則,
本院認為丙○○丁○○均由被告A03直接撫養為宜,原告A01自
2024年7月起每月分別給付丙○○撫養費2500元、丁○○撫養費2
500元,至二人年滿十八歲時止;原告A01在不影響丙○○、丁
○○正常學習、生活的情況下,可以隨時探望,被告A03應予
以協助。關於共同財產分割問題,……,具體分割如下:一、
上海市○○區○○○○○路○○○段○000號○○○000號000室房產,雙方
競價後由原告以842萬元取得所有權,該房屋購買價格00000
00元,不動產升值率為0000000÷(0000000+0000000.58+160
589)*100%=1.612,雙方婚後共同還貸0000000.51元,故原
告應補償被告0000000元(0000000.51*1.644÷2)。二、上
海市○○區○○○○○○路0000號8層903室房產,剩餘貸款約2400
00元,被告以720000元價格取得所有權,故被告應補償原告
240000元。三、出售BMW轎車、特斯拉轎車款278000元,由
原告補償被告59000元。被告要求分割原告擅自處分瑪莎拉
蒂售車款46萬元,因上述款項已用於購買寶馬汽車及日常消
費支出等用途,不復存在;原告要求以二手車網平均價格15
9600元分割特斯拉轉讓款,因該車已轉讓完畢,僅能對售車
款予以分割;……四、被告中國工商銀行帳戶存款7035.65元
東方財富證券帳戶資產114514.56元,三個微信帳戶餘額3
179.04元,以上合計124729.25元,被告支付原告62364元;
原告另要求分割被告中國銀行帳戶存款283076.34元,被告
也要求分割原告於2023年9月收取的售房款0000000元……雙方
已經協商處理分割售房款事宜完畢,故再分割上述存款及原
告的售房款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另要
分割被告曾經使用過的,現由胡以清使用的微信帳戶Sylv
ie餘額21000元,因該帳戶目前並非由被告佔有使用,帳戶
內財產涉及案外人利益,不宜在本案中處理。五、原告2023
年8月20日工商銀行帳戶存款7,4497元,原告給付被告37248
元。以上各項相抵,原告A01應給付被告A03折價款0000000
元(0000000-000000+00000-00000+37248)。原告另要求分
割被告銀行帳戶自2022年1月至2024年4月大額支出0000000
元,……但沒有進一步證據證明被告移轉隱匿財產的行為,因
此,被告的辯稱理由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亦有部分證據證明
,依法應不予分割。被告另要求分割A01透過微信指示A03向
他的熟人和朋友轉帳的910000元,……經查認為,夫妻共同經
寵物店,收支往來款項數額巨大,原告的辯稱意見也具有
合理性,且部分得到被告認可,本院認為該部分支出均為合
理,不再分割。被告另訴請分割原告於2015年4月至2023年8
月透過中國工商銀行帳戶對外轉移資金00000000元,……原告
對於轉帳、匯款的對手帳戶進行了較為詳實的陳述,雖然沒
有回憶出每一筆具體款項的用途,但綜合考慮到雙方婚姻關
存續期間購買價值近千萬元的兩套房產、兩輛汽車,以及
被告部分認可原告陳述的事實,可以認定原告的辯稱意見是
合理的,被告的上述訴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採
信。」等語;另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蘇03民
終0000號民事判決內容略以:「上訴人A01、A03因離婚糾紛
一案,均不服○○省○○市○○區○○○○○0000○○0000○○0000號民事
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由A03及其母親照顧陪伴兩個孩
子,有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長,一審判決離婚後兩個女兒
由A03直接撫養具有合理性,本院予以確認。……一審法院根
據兩名孩子的實際需求、雙方當事人的負擔能力和本地實際
生活水平,酌定A01每月分別支付丙○○丁○○扶養費2500元
,符合案情實際,本院亦予確認。關於一審判決中對於夫妻
財產分割部分的處理是否適當的問題。……對於爭議財產2,
登記在A01名下的上海市○○區○○○○○路000號○○○177號101室房
產在雙方婚後共同償還貸款的增值部分。……A03上訴提出該
房屋的夫妻共同還貸截止時間計算不合理,且與滬青平公路
1818號8層903室房產的共同還貸時間計算不一致,不公平。
此上訴理由具有合理性,且一審中A01提交的書面意見亦認
可康虹園177號101 室房產的共同還貸時間計算至2024年5月
,現A01予以否認,應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因此,上海市○
○區○○○○○路○○○段○000號○○○177號101室房產,雙方競價後由
A01以842萬元取得所有權,該房屋購買價格0000000元,不
動產升值率為0000000÷(0000000+0000000元+160589)×100
%=1.5942,雙方婚後共同還貸0000000.51元,故A01應補償
胡筱 0000000元(0000000.51×1.5942÷2);對○○○○公路181
8號8層903室房產,……,對於2023年5月、6月、7月支付的貸
款合計28183.32元,應當認定係A03個人財產償還,由A01補
償A0350%即14092元。……因二審出現新的證據,本院對一審
認定的部分事實予以糾正,對於涉及○○○177號101室房產A01
應補償A03的款項調整為0000000元,對於瀘青平公路1818號
8層903室房產,扣除A01應補償給A03個人財產支付的部分還
貸14092元後,A03補償A01225908元,結合一審認定的其他
財產分割情況,經過相抵,A01應當給付A03共同財產折價款
0000000元(0000000-000000+00000-00000+37248)。本院
對A03的部分上訴請求,予以支持,對A01的上訴請求予以駁
回。」等語。
 ㈢綜觀上開判決內容,核與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定之離婚
原因相符,而就未成年子女親權、扶養費、會面交往、夫妻
剩餘財產之諭知,亦與我國民法第1055條、第1055條之1有
關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第1116條之2有關父母對未成年子
女之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以及第1030條之1有關雙方
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等規定之精神吻合,復未見有
何違背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及說
明,聲請人聲請認可系爭大陸地區判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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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