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家財訴字第26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賴柔樺律師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0萬元,及其中20萬元自民國113年7月1
2日起、其中230萬元自民國113年12月17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甲、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或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者,則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3款定
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
新臺幣(下同)20萬元…」(本院113年度婚字第576號卷(下
稱婚字卷)第5頁反面),其後經兩次擴張(第一次擴張至80萬
經被告拒收繕本(本院卷第28頁);第二次擴張至250萬元),
最後聲明如主文所示,揆諸前揭法條之規定,合於規定,應 予准許。
乙、實體部分:
壹、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98年6月8日結婚,原告於113年6 月17日訴請離婚,嗣於114年1月14日和解離婚。兩造婚後未 約定夫妻財產制,應適用法定財產制,基準日為起訴日即11 3年6月17日。兩造於基準日之婚後財產清單則為:原告如附 表一所示,總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7340元;被告如附表二 所示,總額為1569萬8519元(原告誤載為1570萬7519元,於 本案無影響),又兩造均無負債,依上計算,兩造剩餘財產 差額之半數為752萬5090元(計算式:1569萬8519元-65萬73 40元=1504萬1179元,1504萬1179元÷2=752萬0590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爰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剩餘財產差 額分配請求權提起本件訴訟,僅請求其中250萬元等語。並 聲明如主文所示。
貳、被告則以:
一、針對原告所提附表一部分:我不識字,這是原告算的。對於 原告主張她有財產11筆,共65萬7340元,我都不爭執,但我
認為原告的財產不只這些,只是我不知道要如何舉證,我沒 有證據要提出。
二、針對原告所提附表二部分:我不知道原告怎麼算出這個金額 的。就附表編號1、2、3 的不動產,是由我姊姊丙○○出資頭 期款150萬元,日後姊姊還有補錢還掉部分款項,姊姊大概 共出資400萬元,這筆錢是共同投資,只是房子登記在我名 下,證據是丙○○匯款到我帳戶的資料,有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可以查,還有部分是姊姊拿現金給我。附表編號4的汽車貸 款還有20~30萬元,證據我要請貸款公司提供。我不會再提 出答辯,今日可以辯論終結等語置辯。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 之訴。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 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又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夫或 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 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 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不在此限。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 ,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 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民法第1005條、第1030條之1第1 項、第103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之結離婚等事實,有戶籍謄本(婚字卷第11頁)、訴 請離婚之起訴狀(原告誤載為聲請狀)收文戳章(同卷第5頁) 、本院113年度婚字第576號和解筆錄(同卷第152頁)為證, 且為兩造所不爭執,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應以113年6月17 日為本件剩餘財產計算之基準日,合先敘明。
三、差額之計算:
(一)兩造就原告有如附表一所示資產共11項,總價值為65萬7340 元並不爭執(本院卷第18頁),被告雖空言指稱原告財產不只 這些,但並未舉證,是自不足採,此部分已堪認定。(二)兩造就原告主張被告有如附表二所示資產共23項,總價值為 1569萬8519元(原告誤載為1570萬7519元,於本案無影響), 被告雖辯稱附表編號1至3的不動產有其姊丙○○出資共400萬 元,為共同投資,只是房子登記在其名下,編號4的汽車貸 款還有20~30萬元云云,然按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 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民法第759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被告所述有訴外人丙○○投資之400萬元債務跟車貸20~30萬元 ,均無舉證,尚難採信。
(三)況民事訴訟法第196條規定:「攻擊或防禦方法,除別有規 定外,應依訴訟進行之程度,於言詞辯論終結前適當時期提 出之。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或因重大過失,逾時始行提出
攻擊或防禦方法,有礙訴訟之終結者,法院得駁回之。攻擊 或防禦方法之意旨不明瞭,經命其敘明而不為必要之敘明者 ,亦同」,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準用。本院於113年10月2 3日發函通知被告應於113年11月25日前提出答辯及聲請調查 證據,並諭知逾期失權(見婚字卷第49頁),該補正通知於11 3年11月5日經寄存送達,於000年00月00日生效(同卷第99-5 頁),後因原告擴張請求金額,本院於114年3月30日再次發 函命被告於114年5月28日前針對原告民事擴張聲明暨準備狀 之財產清單提出答辯,並提出原告跟被告的婚後財產清單、 婚姻財產差額計算式,若有聲請調查證據,亦應於此期限前 提出,再諭知逾期失權(本院卷第9頁),該補正通知於114年 4月1日送達被告(同卷第11頁),被告歷經114年1月14日第一 次言詞辯論(婚字卷第150頁)到本院114年9月9日辯論終結( 本院卷第21頁)前,都沒有依照本院指定之期限提出答辯狀 ,也沒有聲請調查證據,是均已失權,自應敘明。四、準此,兩造於基準日應受分配之剩餘財產分別是:原告65萬 7340元、被告1569萬8519元(原告誤載為1570萬7519元,於 本案無影響),則原告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夫妻剩餘財 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請求被告給付兩造間剩餘財產差額之半 數250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暨原告請求利息部分則 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規定,就其中20萬元自民國113年7月12 日起(婚字576號卷第31頁送達證書)、其中230萬元自113年1 2月17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亦屬有據,應予准許,判決如主文所示。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經本院斟 酌後,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庸一一詳予論駁之 必要,併此敘明。
肆、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 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蕭一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鄭郁慈附表一:原告於基準日之婚後財產 (即積極財產)原告之資產(基準日:113年06月17日) 編號 項目名稱 持分比率/出資額/出廠年月/股數 價額 (新台幣) 價額估算來源 1 股票:華新 (收盤價36.9) 3,000股 11萬0700元 兩造均不爭執估算價額 2 股票:華航 (收盤價22.95) 3,000股 6萬8850元 兩造均不爭執估算價額 3 股票:仁寶 (收盤價35.85) 1,000股 3萬5850元 兩造均不爭執估算價額 4 股票:燿華 (收盤價35.85) 1,000股 3萬5850元 兩造均不爭執估算價額 5 股票:兆赫 (收盤價21.05) 3,000股 6萬3150元 兩造均不爭執估算價額 6 股票:康舒 (收盤價37.9) 1,000股 3萬7900元 兩造均不爭執估算價額 7 股票:佑華 (收盤價21.2) 1,000股 2萬1200元 兩造均不爭執估算價額 8 股票:凌巨 (收盤價15.25) 8,000股 12萬2000元 兩造均不爭執估算價額 9 股票:全友 (收盤價23.95) 5,000股 11萬9750元 兩造均不爭執估算價額 10 股票:力麗 (收盤價9.75) 2,000股 1萬9500元 兩造均不爭執估算價額 11 股票:再生-KY (收盤價7.53) 3,000股 2萬2590元 兩造均不爭執估算價額 總計 65萬7340元
附表二:被告於基準日之婚後財產(即積極財產)被告之資產(基準日:113年06月17日) 編號 項目名稱 持分比率/出資額/出廠年月/股數 價額 (新台幣) 價額估算來源 1 房屋(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00巷00號) 1 1150萬 價額參考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00巷00號房地於113年5月出售之實價登錄價格(婚字卷第146頁) 2 土地(地號:臺中市○○區○○段000號) 0.0107 3 土地(地號:臺中市○○區○○段000號) 1 4 車輛AUZ-****(廠牌:福斯) 出廠年101年 49萬5000元 兩造均不爭執估算價額 5 車輛6Q-****(廠牌:中華) 出廠年91年 無價值 兩造均不爭執估算價額 6 車輛AWQ-****(廠牌:國瑞) 出廠年106年 20萬元 兩造均不爭執估算價額 7 車輛LGT-****(廠牌:Honda) 出廠年111年 25萬元 兩造均不爭執估算價額 8 出資額(宇權工程有限公司) 出資額 50萬元 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婚字卷第140頁) 9 股票:華航 (收盤價:22.95) 20,000股 45萬9000元 投資人有價證券餘額表(婚字卷第110頁反面) 10 股票:統一證 (收盤價27.6) 1,000股 2萬7600元 投資人有價證券餘額表(婚字卷第110頁反面) 11 股票:欣興 (收盤價184) 3,000股 55萬2000元 投資人有價證券餘額表(婚字卷第110頁反面) 12 股票:立德 (收盤價21.7) 7,000股 15萬1900元 投資人有價證券餘額表(婚字卷第110頁反面) 13 股票:聯合再生 (收盤價11.75) 4,000股 4萬7000元 投資人有價證券餘額表(婚字卷第110頁反面) 14 股票:群益證 (收盤價24.3) 3,000股 7萬2900元 投資人有價證券餘額表(婚字卷第110頁反面) 15 股票:百一 (收盤價12.5) 10,000股 12萬5000元 投資人有價證券餘額表(婚字卷第110頁反面) 16 股票:高橋 (收盤價29) 2,000股 5萬8000元 投資人有價證券餘額表(婚字卷第110頁反面) 17 股票:茂迪 (收盤價27.55) 8,000股 22萬0400元 投資人有價證券餘額表(婚字卷第110頁反面) 18 股票:康舒 (收盤價37.9) 5,000股 18萬9500元 投資人有價證券餘額表(婚字卷第110頁反面) 19 股票:力積電 (收盤價27.8) 1,000股 2萬7800元 投資人有價證券餘額表(婚字卷第110頁) 20 股票:保銳科 (收盤價27) 16,000股 43萬2000元 投資人有價證券餘額表(婚字卷第110頁) 21 股票:華研 (收盤價105.5) 3,000股 31萬6500元 投資人有價證券餘額表(婚字卷第110頁) 22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好事年年終身保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 保單價值準備金 3萬2999元 乙○○保險契約狀況一覽表(婚字卷第172頁) 23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萬代福211(保單號碼:0000000000) 保單價值準備金 4萬0920元(原告誤載為4萬9920元,於本案無影響) 乙○○保險契約狀況一覽表(婚字卷第172頁) 總計 1569萬8519元(原告誤載為1570萬7519元,於本案無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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