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認子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調裁字,114年度,69號
TCDV,114,家調裁,69,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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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調裁字第69號
聲 請 人 A01
相 對 人 A02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A03

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確認相對人A02非相對人A03自聲請人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A03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
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法
院為前項裁定前,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及家事調查官之報
告,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就調查結果使當事人
或知悉之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聲請辯論者
,應予准許,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5條第1項規定,上開裁定確定者,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二、兩造合意聲請意旨略以:對於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A02(民
國000年0月00日生)即相對人非聲請人之婚生子女等情及卷
附DNA鑑定報告內容載明略以:可以排除A01A02親子
係。理由:23組STR基因中,有8組基因型不符合。因此A01
不是A02的親生父親,這個假設由此測試可以證實等語均
不爭執。且聲請人自114年9月8日卷附DNA鑑定報告作成後始
知悉相對人A02非聲請人之婚生子女。有關未成年子女A02
相對人、聲請人因本案所生之DNA鑑定費用及其他訴訟費用
,同意由相對人A03負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有戶籍資料、臺中榮民總醫院
親鑑定報告為證,觀諸前揭鑑定報告記載略以:可以排除A0
1與A02親子關係,理由:23組STR基因中,有8組基因型不
符合等語,本院參酌現代生物科學發達,醫學技術進步,以
基因定序檢驗方法鑑定子女之血統來源之精確度已達99.8%
以上,兩造之主張,應堪信為真實。
四、按從子女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為受胎期間。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
子女。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
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
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
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
內為之。民法第1062條第1項、第106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
件相對人A02非聲請人之子女有如前述,僅因相對人A03
胎期間係在與聲請人之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而被推定為聲請
人之婚生子女,聲請人於114年9月8日鑑定報告作成後始確
知悉上情,兩造依上開法條,並合意聲請裁定確認相對人A0
2非其生母即相對人A03自聲請人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4條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萬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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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