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296號
聲 請 人 A01
代 理 人 廖于禎律師
相 對 人 A02
上列當事人間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甲OO之姓氏准予變更為母姓「陳」。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原為夫妻關係,共同育有未成年子女甲
OO(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下稱未成年子女)。嗣兩造
於113年3月11日經法院裁判離婚,並酌定由聲請人單獨行使
或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確定。又相對人自111年1月間
無故離家後,即未再返家,不僅未曾照料未成年子女,且未
給付聲請人扶養費,持續在未成年子女生活中缺席,致未成
年子女對於父姓無歸屬感,亦失去彼此連結關係,及其與父
親家族間之身分認同感。再者,聲請人為阿美族之平地原住
民,考量阿美族之母系社會,及關於平地原住民之獎勵或補
助,變更姓氏可滿足未成年子女之身心需求。為維護未成年
子女之人格健全發展並協助其形塑對於家庭之歸屬與自我之
認同,爰依民法第1059條第5項之規定,聲請變更未成年子
女之姓氏為母姓「陳」等語。
二、相對人經通知未到庭,亦未具狀提出聲明或為事實之陳述。
三、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
,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㈠、
父母離婚者。㈡、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㈢、父母之一方
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㈣、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
教養義務之情事者。民法第1059條第5項定有明文。又姓氏
屬姓名權而為人格權之一部分,具有社會人格之可辨識性,
與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有關外,姓氏尚具有家族制度之表徵
,故賦予父母之選擇權,惟因應情勢變更,倘有事實足認變
更子女姓氏較為符合子女之利益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自得
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四、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到庭陳述綦詳,並提出
戶口名簿、本院112年度婚字第609號民事判決、網路資料、
雜誌報導等件影本為證,且有個人戶籍資料、親等關聯資料
附卷可稽,相對人則經本院通知並未到庭爭執。另經本院依
職權函請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龍眼林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
會、映晟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對兩造及未成年子女進行訪視,
就聲請人及未成年子女部分,訪視結果略以:「據訪視了解
,聲請人乃是因未成年子女自小便由聲請人方照料,而聲請
人自離婚後便喚未成年子女『乙OO』,聲請人擔憂未成年子女
恐會疑惑為何會無與聲請人家人們相同姓氏,又聲請人期望
變更未成年子女姓氏增加未成年子女對於聲請人家庭的歸屬
感,且聲請人認為相對人從未盡到父親之責任,其並不想未
成年子女未來詢問關於相對人之相關事情,進而影響未成年
子女對於父母親之想法,另聲請人也稱,其與相對人為不同
族的原住民,未來相關權益並不相同,且未來未成年子女學
習族語,亦會受到影響,若未成年子女因姓氏,而學習相對
人之族語,聲請人便無法教育未成年子女,因此聲請人才會
向法院聲請變更姓氏之案件,欲變更未成年子女姓氏為母姓
。綜上,本會認為兩造皆為原住民,相關權益是否影響未成
年子女之利益,非本會所能了解,且本會此次僅訪一造,致
無法具體評估,建請鈞院參酌他造訪視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
後,自為裁定。」等語,有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龍眼林社會
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114年7月17日財龍監字第114070055號
函暨所附訪視報告存卷可參。另就相對人部分,則因無法與
相對人取得聯繫致未能訪視等情,有映晟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114年5月21日晟台護字第1140306號函暨所附摘要表在卷可
查。
㈡、綜參聲請人之陳述與前揭事證,足認相對人於兩造分居後,
未實際照顧未成年子女,亦未探視未成年子女,對未成年子
女之日常生活從未聞問、缺乏關愛,則其長期於未成年子女
成長過程中缺席,可謂對未成年子女已有不利之情事發生。
另相對人經本院合法通知後,仍未到庭或以書面陳述其意見
,顯見其對於善盡保護教養子女責任之態度消極。又未成年
子女現由聲請人照顧同住,並擔任親權人,母子關係緊密,
且未成年子女在聲請人之家庭環境下成長,其情感上認同、
依附聲請人,考量未成年子女未來仍將繼續與聲請人共同生
活,為避免其因姓氏產生隔閡,並使未成年子女與母系家族
成員間歸屬感及認同感更加緊密,藉以健全其人格發展之重
要利益,認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應有變更未成年子女
之姓氏為母姓「陳」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變更未成年
子女之姓氏為母姓「陳」,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育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