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31號
原 告 宋金海
被 告 陳志吉
陳桐柏
陳品嘉
宋美蓮
陳宋美珠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群芳
被 告 宋美榮
宋金山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殷世律師
複代理人 許珮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0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出處欄內關於如附表原記載欄所示之記
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欄所示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
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家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詠昕附表:
編號 出處 原記載 更正後 1 事實及理由欄貳、一、第1行 111年12月30日 112年9月29日 2 事實及理由欄貳、四、(一)第6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