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繼簡字,114年度,61號
TCDV,114,家繼簡,61,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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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家繼簡字第61號
原 告 石玉鳳


被 告 石富強
石素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就被繼承人石必培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附表一
所示分割方法予以分割。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應繼分」欄所示比例負擔。
  理  由
一、被告石素鳳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石必培於民國(下同)97年4月18日死
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兩造為石必培之全體繼承人
應繼分各為3分之1。前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
分割之約定,惟因被告石素鳳自85年9月12日出國即失聯至
今,全體共有人迄今仍無法協議分割遺產,前揭遺產仍為兩
公同共有,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裁判分割石必培所
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另請求將原告依應繼分可分得之部
分,分配給被告石富強等語。並聲明:石必培所遺如附表一
所示之遺產應由兩造各按應繼分3分之1分配之方法分割。
三、被告部分:
 ㈠被告石富強陳述略以:同意原告主張的分割方法,同意原告
應繼的遺產都分給伊。對於石必培的遺產如附表一所示沒有
意見,汽車不再分配等語。
 ㈡被告石素鳳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⒈直系血親卑親
屬。⒉父母。⒊兄弟姊妹。⒋祖父母;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
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
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
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
第1138條、第1141條前段、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
文。經查,原告主張上情,有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兩造
戶籍謄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房
屋稅籍證明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車籍
資料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27至33、55至63、101
頁),為被告石富強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兩造公同共有
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
,兩造既不能協議分割,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裁判分割,即
屬有據。
 ㈡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
分割之規定。另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
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
列之分配: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
824條第1至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請求將兩造公同
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
,並將其依應繼分可分得之部分分配予被告石富強之方割方
法,業經被告石富強到庭表示同意,而被告石素鳳未到庭
表示意見。本院審酌各項遺產之性質、原告及被告石富強之
意願等情,認原告之分割方法對各繼承人並無不利益情形,
為免公同共有關係久延,致影響彼此權益,如附表一所示遺
產,應依附表一所示分割方法予以分割,較為妥適。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石必培所遺
如附表一所示遺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應依附表一分
割方法欄所示方法予以分割。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與本件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第85條第1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嘉麒
附表一:石必培之遺產分割方法(金額:新臺幣)
編號 項目 遺產內容 價值/權利範圍 分割方法 1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 144/10000 由兩造按附表二「分得遺產比例」欄所示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房屋 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0巷0○0號房屋臺中市○區○○○○段0000○號) 全部 3 存款 第一商業銀行外匯綜合存款 827,238元及其孳息 由兩造按附表二「分得遺產比例」欄所示比例分配。 4 汽車 車號00-0000號福特六和自用小客貨車 0元 已報廢,非現存遺產,不列入本件分割範圍。
附表二應繼分及分得遺產比例
編號 姓  名 應 繼 分 分得遺產比例 1 石玉鳳 1/3 0 2 石富強 1/3 2/3 3 石素鳳 1/3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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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