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14年度,630號
TCDV,114,婚,630,2025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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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婚字第630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嘉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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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